美國的遺產稅是怎樣制定的?

美國歷史上曾經有一段時間,由卡內基,洛克菲勒和范德比爾特等富裕家庭控制著大量私人財富。在老范德比爾特去世后,年輕的范德比爾特馬上就能繼承他的家產和所有資產。聯邦和州政府只對選擇清算的財產征稅。在平民主義者創造“財富共享”政策的努力下,國會決定對繼承財產或其它資產的人依法征稅,第一個遺產稅也隨之誕生。

在美國,州政府在聯邦政府征收房地產遺產稅的同時征收遺產稅。這兩種稅的原理差不多。以合法名義接受房地產資產時,他或她有義務向州政府繳納這種稅。這與證明所有權并針對財產本身征收的稅不同。繼承的財產要經過評估,然后基于價值,以及繼承人與死亡者的關系確定是否征稅。

這也是遺產稅法規變的含糊并引起爭議的地方。如今,這種稅比其它綜合稅收法規有更多的例外和豁免。首先,財產或貨幣資產必須超過150萬美元,才會達到繳納遺產稅的標準。這排除了大多數馬上能繼承的財產。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孫子在內的一級親屬,都可以被視為免稅人。最壞的情況是堂兄妹繼承叔叔在漢普頓價值350萬的豪宅。堂兄妹將面臨50%的財產稅,這意味要繳納100多萬美元的稅費。

一些人將該稅稱為“死亡稅”,但這并不是很準確的描述。這種稅是在房產賣出后基于實際售價征收的,因此可以被視為死亡稅的一種形式。遺產稅是基于賣出或未賣出的資產價值征收。該法規的原來意圖是最終減少強盜大亨和極富有土地擁有者的財富。

實際上,只有極少數公民受遺產稅影響,但它仍然是一個容易引起激烈反應的政治問題。其它國家已經消除或嚴格限制這種稅,但美國政府仍然保持這種房地產遺產稅的一些形式。消除它能幫助最有錢的公民保留財富,但一般人不必害怕這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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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iley.C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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