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治安官與警察之間的區別
在美國,治安官(Sheriff)和警察(Police Officer)雖然都屬于執法部門,并相互協作,但行使的職責各有不同。他們的目標是通過教育,定期巡邏和犯罪調查促進公共安全。治安官和警察的具體區別在州與州之間略有不同,因此很容易混淆。
“Sheriff”這個單詞源自英語的“shire reeve”概念。美國至少從17世紀開始,就用Sheriff這個詞代表執法人員。Police源自18世紀的執行法律或“policy。”世界上第一個有組織的警察部隊是倫敦警察局,之后有許多地方的警察部隊都按照這個模式構建。
警察有有限的司法管轄權,通常是一個城市或鎮的范圍內。在他們的管轄區內,警察負責公共安全,在適當情況下傳喚和逮捕人。在市區范圍內,警察還行使包括安全教育和安保等公共服務。在大城市里,警察局還有炸彈排除或防爆等專業部門。
另一方面,治安官負責一個郡或州的執法。在美國,治安官是民選官員,他或她要宣誓就職。盡管可以進入警察管轄范圍內行使職責,但治安官在城鎮和城市以外巡邏。在沒有警察局的城鎮,市政領導可能會要求治安官巡邏,并在市區內扮演警察的角色。
在許多情況下,治安官還充當驗尸官的工作。死亡尸體需要送交法醫調查。此外,Sheriff也配合當地警察,公路巡邏隊,公園或森林管理員等執法機構工作。
成為治安官的過程與培訓警察很相似。這兩種情況下,報考者都需要通過筆試獲得資格。他們還需要提交體檢和背景檢查。如果報考者通過,他或她會接受面試;面試通過的人,會被送到培訓學校。在學校里,學員將參加專門為正式服役而設計的學術課程。
此外,治安官或警察實習生都要學習使用武器,駕駛執法車輛,并執行其它必需任務。在畢業后,候選人會被面試部門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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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iley.C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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