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與投資銀行有什么區別?
證券公司和投資銀行在運作上往往很接近,但他們各自在金融服務界扮演者不同的角色。投資銀行可以被當做證券業的金字塔頂端,因為他們把新的證券帶入市場。在投資銀行下方的是證券公司,他們所作的工作是為了便于新的金融產品和市場中現有產品的交易。因此,證券公司和投資銀行之間有一個共生的關系,但各自又具有不同的功能。
投資銀行既不同于證券公司,也不同于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主要是從事證券發行(例如股票和債券)、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并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資本市場上的主要金融中介。商業銀行可以從其自有資金中借錢給客戶,而投資銀行則為發行公司找到購買其證券的新投資者,從而為企業籌集資金。為了成功地把新的證券發售到市場中,投資銀行必須對該公司及其證券的價值進行正確地判斷和評估,以促使投資需求的產生。一家成功的投資銀行依靠的是為其客戶籌集盡可能多的資金的能力。
證券公司不發行證券,而是在公開市場交易證券。證券公司在業務方面只可以使購買者與被帶入到市場的新股票相匹配,而投資銀行則是實際發行新股票的部門。證券公司主要存在于個人投資者之間,以便于他們交易證券。
1934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在銀行和證券方面的金融服務公司之間建立壁壘。在1929年的股災和隨后的經濟大蕭條之后,證券交易已經促成許多銀行的倒閉,政治家和投資者都在為此擔心。這兩個主體被所謂的沒有信息可以通過的“長城”分開。
隨著美國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以及信息技術的進步,1999年11月新出臺的《Gramm-Leach-Bliley法案》撤銷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中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分業經營的條款。使得銀行再次成為證券公司的分支機構。結果,許多投資銀行和證券公司建立了新的關系,最終大部分主要的證券公司擁有他們自己的投資銀行。當一家投資銀行把新證券帶入市場后,再由證券公司進行分配。這有助于吸引和留住大客戶,因為他們可以在其他投資者之前接觸到新發行的證券。
企業兼并與收購已經成為現代投資銀行除證券承銷與經紀業務外最重要的業務組成部分。投資銀行可以以多種方式參與企業的并購活動,此外,并購中往往還包括“垃圾債券”的發行、公司改組和資產結構重組等活動。證券公司則不同,他們主要是以證券零售為主,為個人投資者的需要服務,他們的工作不是創造新產品和提供咨詢服務,證券公司更側重于個人需要的投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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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iley.C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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