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涅狄格為什么被稱為憲法州?
美國康涅狄格(Connecticut)州被稱為“憲法州”,是因為許多歷史學家發現它制定了第一部書面憲法。1639年1月24日,康涅狄格殖民地議會通過一項決議,采用一種基本原則為1638/39的政府體系。在20世紀50年代末期,在康州歷史學家“John Fiske”推動建立康涅狄格州昵稱時,州政府才官方采用這一短語。然后在1959年,會議通過了采納這一主題句的決議。
康涅狄格州是美國東北部的一州,也是新英格蘭區域中最南的一州。憲法州(Constitution State)昵稱的制定可能與當年無數馬薩諸塞州居民,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的圣公會改革期間的尋求宗教和社會自由渴望有關。一部分土地被馬薩諸塞州常設法院設為定居點,然而,它與自稱擁有所有權的其它殖民者有爭議。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來自康涅狄格的一組治安法官被派到該地區解決爭端。這就是由“Roger Ludlow”領導的三月委員會,被廣泛認為是康涅狄格州的主要創始人之一。
該委員會只持續到1636年3月,當時在這一地區已建立起一套法律體系。由于這一組織在解決土地爭端問題和推動建立宗教社會方面很成功,該團體繼續保持權利,并開始殖民地的自治過程,
這成為那個時代的一個獨特事實。Ludlow上校發布了馬薩諸塞州渴望自治的聲明,并因此而制定了基本原則為1638/39的第一部憲法。這有效的把康涅狄格建立為憲法州和一個獨立實體。
該文件的其中一個獨特事實是,它建立的許多基本法則都被以后制定的美國憲法,以及世界其他民主地區的憲法采納。基本原則認為政府基于個人權利,意味著它服務于人民利益,而不是神圣權利。任何自由男性都有無記名投票的選舉權。該文件還概況了政府的職責與責任,也解決了在某些問題上的局限性,是一個在世界各地憲法中都適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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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iley.C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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